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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的产品实际成本。指货品已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 收回,销售收入应按照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对于尚未实现收入但已发 出的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
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 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在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同 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本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的实际成本,并入
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
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取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购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应计利息)。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折价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溢价摊销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通俗解释)
持有至到期投资,顾名思义就是你打算把这个东西在手里放到它“死”,痴情的守它一辈子,在这之前不会放弃它,抛弃它,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个资产的核算很有特点,关于他的一切花销你都想着他能给你带来回报,就像在追求女孩子,首先你一定要体现出你想跟她过一辈子,你的付出才有可能被资本化,如果你一开始就抱着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态度,那对方肯定一点安全感都没有,你的付出就费用化吧,还想资本化?还想以后有什么回报?痴心妄想。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开始的交易费用资本化了,后面的摊销什么的也就是实际利率摊销法,因为这个前期付出的费用影响了整个期间的感受,也就是你关心的是不是得到了女孩子的芳心,这个收益核算需要长期来考虑,也就是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以及你初始交易费用如何影响了持有期间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债券,因为这个债券一般都有期限,你能熬得过他;如果是股票,你还指不定能不能熬得过他,一般都要长寿的多,更重要的是这个股票没有到期日,到期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公司破产的时候,你还持有到期干什么呢?看自己究竟能赔进去多少吗?所以股票一般就是做个短线炒炒玩玩,实在有钱的或者是被股市套住的就无奈做个长线好了,所谓长线一般也就是最多几年而已。所以股票在这里更适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炒炒就卖了)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介于短线和长线之间,既不想炒炒就卖,还不想踏踏实实做长线)。由于是比较长期持有这个债券,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影响的是未来整个期间的收益率,因此任何一项付出和收入都要看整体影响,那么出现一种核算方法:实际利率摊销法。
借:应收利息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投资收益
很多人不了解什么叫实际利率摊销法,更不用说如何去计算了。这里的实际利率其实就是你投资这个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购买的时候有购买价和交易费用,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了你的实际投资成本,就像追女孩子的前期投入,你狠狠的花了一笔,很幸运的是她接受了,承认你资本化了,觉得你对她是真心的,是持有至到期的,那么就等着以后她怎么对你好吧,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女郎),究竟能够引来多大的郎呢?对于债券来说,能给你带来的无非就是个利息,还有最后的本金收入了,那么因为持有的期间比较长,地球人都知道应该考虑时间价值,所谓时间价值就是说你之所以选择这个投资是因为比其他投资要好,比如放在银行,那么我们考虑投资是否可行就是借入你从银行借钱投资是否有价值,当然这只是最简单的类比,在实际投资中,你是有一个实际收益率的预期的,看一个投资是否合适,就是要用你的期望值来看这个资产未来带给你的东西全部打回原形到现在知多少钱,这就是折现的过程,那么你选择的这个折现的利率就是你期待中的收益率,在持有期间你要计算这个资产带给你多少好处,那么每年年初有个摊余成本,乘以你心目中的收益率就是实际上你能够获得的投资收益,这个投资收益金额一般和你当年实际收到的利息不一样,差额部分就是你需要摊销的“利息调整”,这个体现的意思就是你实际收到的钱不一定就是你的真实收益,很明显的一个原因就是你购买的时候有交易费用,当初的资本化的处理给你带来了不一样的收益。
上面说的就是所谓的实际利率摊销法的实质,是通过未来的现金流折现=前期投资成本,计算出你实际能够得到的增值率,也就是收益率,然后每年带来的收益就相当于你把这笔资产放到银行吃一年利息能够得到的收入一样,所以当年的投资收益=起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当然因为每年你还拿债券的利息,所以债券的摊余成本也就是账面价值是变化的=起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应收利息,这里的意思就是说你虽然增值了一个相当于“投资收益”的金额,但是我给了你利息了,所以你这个资产就不值钱了,就应该从摊余成本中扣除。就像是吧女孩子追到手了,她对你很好,随着对你了解的深入,对方会给你一个公平的对待,可能发现你这个人有各种各样的毛病,那么逐渐有点矛盾了,对你的评价可能降低了,这就是溢价发行的债券最后摊余成本逐渐降低,越来越靠近面值的摊销过程,因为之前对你的评价太高了,因为你开始承诺了更高的票面利率,更多的承诺,任何的承诺都会回归到现实一样;另外一种折价发行的债券正好相反,随着摊销的进行,摊余成本逐渐上升,最终回归到真实水平,这个就像开始虽然大家认为你不值钱,但是后来发现你人品不错,评价越来越高,回归到你的真实水平了,这就是折价债券摊余成本会逐渐升高的原因了。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条件: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 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 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 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递延收益属于负债类科目(93 2401 ),在可以确认相关收入时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收入准则以及政府补助的相关内容中。
递延收益在租赁业务核算中的体现及运用
在2001年财政部发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准则中,出租方在核算中增设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额。该科目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出租资产时,应当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并记入“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和“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3.未担保余值损失的确认与恢复。期末,如果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损失,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损失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在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应设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用以核算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租赁资产按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等科目;租赁资产按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分摊递延收益时,如果租赁资产是按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的,应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贷记“制造费用———折旧费”、“营业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如果租赁资产是按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的,应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营业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
递延收益在收入业务核算中的体现及运用
在2001年财政部修订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涉及递延收益核算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这方面的收入应以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如果所收费用只限于取得会员资格,而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则在款项收回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所负担的价格购买商品或劳务,则该项收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尚未确认的收入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如某公司网站于2003年元月份向会员收取会员费,按照协议向会员提供2003年全年的资料查询服务。则:该公司在收到会员费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每月末摊销确认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特许权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未确认收入的特许权费收入,应在收到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
3.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果岭券”是高尔夫球场会员消费时的有价凭证。高尔夫球场如果一次性售给会员若干张“果岭券”,由会员分次消费的,在收到款项时,应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待提供服务收回“果岭券”时,将应确认的果岭券收入转为当期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合同期满,未消费的“果岭券”应全部确认为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如果商品的售价包括可区分在售后一定期限内的服务费的,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的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以后各期结转递延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中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对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当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支出
无形资产核算新增加"研发支出"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是5301 。
"研发支出"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劳务成本
劳务成本劳务成本是指企业提供劳务作业而发生的成本,相对于公司劳务收入而言,可以是公司内也可以是公司外。如提供修理、搬运、服务等,相应的人工工资、福利、劳保、相关费用等就是劳务成本。
解说:
⑴劳务成本是指企业对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成本。企业应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企业(房地产开发)可将本科目改为“开发成本”科目。
⑵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⑶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②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案例:
[例1]某企业2008年3月对外提供劳务成本7000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劳务成本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7000
某企业2008年5月A商品完工入库,结转劳务成本20000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劳务成本20000
[例2]甲公司于2007年l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08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08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008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08年2月29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0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08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2)实际发生培训成本30 000元: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3)2008年2月29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例3]甲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该安装任务可一次完成,合同总价款10 000元,实际发生安装成本6 000元。假定安装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假设安装任务需花费一段时间(不超过本会计期间)才能完成。甲公司应在安装完成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劳务成本 6 000
贷:银行存款等 6 000
待安装完成确认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该项劳务总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劳务成本 6 000
委托代销商品
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24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
贷:银行存款23 400
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4 000×5%)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发出商品 12 000
借:销售费用 2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 20 000
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
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贷:银行存款21 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
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2 000×5%)
委托代销商品
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24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
贷:银行存款23 400
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4 000×5%)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发出商品 12 000
借:销售费用 2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 20 000
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
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贷:银行存款21 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
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2 000×5%)
库存股
库存股(treasury stock)是指已经认购缴款,由发行公司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供再行出售或注销之用的股票。
库存股股票既不分配股利,又不附投票权,一般只限于优先股,并且必须存入公司的金库。我国《公司法》目前规定公司必须实行法定资本制,所以中国的公司目前不允许存在库存股。
但是,目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同时,还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立法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库存股是用来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是权益类科目。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简单的说,就是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 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库存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面值法和成本法。
实行库存股制度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公司管理者有效地实现负债与权益股本之间的平衡,降低融资成本。允许公司购回股份后不将其注消而以库存股形式存在,可以提高公司管理其资产的能力。当负债融资成本低于股本融资成本时,则通过购回股份减少股本在整个资产中所在的比例而适当增加负债,可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当公司的资本负债比例接近或超过公司的合理比例时,公司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出售库存股,可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能承担更多的负债;尤其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在短期内快速增加负债比例可降低融资成本。因而,如果公司能在管理负债与权益股本之间取得妥善的平衡,公司便能在整个业务周期中降低其平均资金成本。
2.为公司在融资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库存股也可以视作是一种融资工具,如允许公司库存一部分股票,无疑对公司在融资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相对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而言,出售库存股可能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价格会低于市价并且要向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一大笔费用,而在市场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分批小量地以十足的市价出售库存股时,可一举两得。
3.为公司提供一个可为长线股东提高投资回报率的机会。库存股的价值与公司持有的其他资产一样会有升有跌。当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严重低估时,或当公司认为投资于本身股份的回报会高于投资于其他商业项目时,公司以市价买入股票并在日后有利的时机以较高的价格将股份再出售,可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了公司的长线投资价值。
4.有利于员工及管理层持股计划的实施。在国外,库存股是公司向员工及管理层发放股份时或实行股票期权时最重要的股票来源,而缺乏股份来源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推行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计划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我国允许库存股存在,则该问题迎刃而解。
5.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在证券交易市场受到非经济因素影响时,为避免公司因其财务或债务以外因素对公司的信用及股票权益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通过适当地买回自己的股票可以稳定股价。当然,如果不是非经济因素而是由于公司业绩下滑或市场自然反映时,不应以增加库存股的方式来调节股价。
实行库存股制度的负面影响主要在于:
1、增加市场操纵的风险。
2、增加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3、可能会虚假地增加股票价值,从而支持公司的其他活动。
4、回避优先购买权。
可见,库存股份并非“灵丹妙药”,当允许公司存在库存股时, 必须健全相关制度,避免库存股制度遭滥用。
实施库存股的法律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并以库存股方式持有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 《公司法》不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份。《证券法》没有就股份回购及回购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销该部分股份。据此而言, 目前库存股并不存在制度上的生存空间。
库存股的会计处理
库存股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涉及库存股的业务,只能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减,而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或带来损失。库存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面值法和成本法。
面值法,即库存股票按面值记账,当购入库存股时,视同赎回股本处理,并且以赎回股本调整股本,即取得库存股所付出的代价。当超过面值时,超过部分或者全部借记“利润分配”账户(看成出让股份的股东应得的一部分权益), 或者由“股本溢价”和“利润分配”账户分摊。如果取得库存股票所付代价低于面值或设定价值时, 应贷记同类股票的“股本溢价”账户(视为该类股票的缴入股本总额有所增加)。
面值法主要适用于正式的资本收缩或意图减少资本, 而一时又来不及办理正规的法定减资手续,或暂时还不愿办理这种手续的情况。库存股按成本计价,即按重新取得的成本入账,而不考虑原先发行价格或面值。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收回的股票日后再予发行的情况。
账务处理
⑴库存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企业应设置“库存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⑵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⑥注销库存股,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⑶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实行库存股的制度框架设计
1、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允许留库存股, 因此库存股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之后。
2、规范公司实施库存股制度的程序
(1)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施行库存股、以及施行库存股的具体操作方案。
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滥用库存股制度,公司在施行库存股制度之前,应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实施库存股的目的、 库存股的数量、库存股的来源、库存股的使用。
(2)中国证监会对拟实施库存股制度的公司进行严格考察,包括对其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实行。
(3)施行库存股制度的公司必须将库存股施行计划、方法、 期限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如果公司是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事先一定要公告,价格也应该合理。同时也必须及时公开有关库存股的取得、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回购与库存的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有关股份回购的法律、法规都只有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 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份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中没有股票库存的法律条款,因此,股票库存问题在相关法律方面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建立与实施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 要求对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进行系统性调整。在进行法律法规整理与调整的同时,为了能够尽快推出我国的股票库存制度,还必须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实,或补充相关的股票库存制度内容。
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司法》、 《证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股票回购与库存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自己股票的一种重要制度;在《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上市公司交易公司自身股票的条款;在《会计法》中增加有关股票回购与库存会计处理方面的具体条款等。
2、在《公司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补充国有股股票回购的公司财务业绩或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业绩标准, 而不是现行法律中仅将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公司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个例外。
为了防止公司在现金不充裕的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以至于让债权人及中小股东蒙受损失, 必须对实行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设置必要的回购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最好是集中在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方面,以便广大投资者能够看到公司回购股票的可能性及其用意何在。而对于借稳定公司股价为名炒作本公司股票等内幕交易行为为目的的股票回购应该严令禁止。
但对于以规范公司股本结构、提高每股从而改善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形象为目的的股票回购应该在原则上放宽政策, 体现在具体法律上也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等。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出了要约回购、 公开交易方式回购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方式。但在上市公司实际进行的股票回购中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协议回购, 采取其他方式的还不多。建议在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必要的修正, 把诸如在公开拍卖市场竞买等方式也引入到具体的法规之中。同时对股票回购的方式给定比较具体操作程式,以避免在具体方式选择及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
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围绕着公司股票回购和库存问题还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的配股与增发新股问题。上市公司如果在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立即进行配股或增发新股持续融资,或为了发行新股而回购公司已有的股份,将会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的不平衡,扰乱市场,分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回购与增发新股或配股融资之间, 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设置一个明确的时间间隔的限定,改时间间隔大致可以在股票回购的后一个会计年度。
5、库存股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 期股期权方案设计等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具有直接的操作意义。因此在我国有关公司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的法律法规调整与充实时, 应该补充有关的公司收入分配与股票回购和库存相互关系方面的法律条款, 使得围绕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与库存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国外有关股份回购与库存股的制度安排
在是否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法规有所不同。
1、美国:原则上允许企业回购股票,对股份回购的规定较为宽松。
美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 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但是,美国许多州的州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为了维护现有的经营方针,维持本公司利益而争取控股权时,回购本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 可见美国对股份回购的规定既有宽松的一面,也有相应的要求。
2、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本公司股票,特定情况除外。
根据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 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等等。 因此德国对股份回购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
3、日本: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本公司股票,目的是为确保资本充实, 股东平等以及企业控制权的公平分配。
在日本,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收购本公司股票也是允许的:为注销股票而收购时;企业合并时;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须时,等等。其中,“股票注销”由于注销手续繁琐以及税法上的问题而较少被采用。 可见日本对股份回购的条件也有明确的要求。这与我国的做法比较类似。
对回购的股份,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库存股制度的建立对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和激励机制的安排有很大作用。在有关实施库存股的问题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安排也有所不同。
美国:公司可撤消购回股份的注册及将股份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
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期间一般没有资格领取股息,亦没有表决权。 这些股份可以用作红股、雇员股份计划或在收购时使用,但却不可再出售予公众,除非有关股份已按《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或是按照该法案的豁免条款出售,例如是属于受该法例监管的私人配售,当中获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会受到限制。 公司将有关股份再出售时,无论获利与否,均需当做储备处理,而不是将其计算进损益表内。 计算以每股作为单位的比率时,亦会摒除这些股份。 美国对于公司可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并没有任何限制。
德国:《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份, 子公司也不得认购其母公司的股份,但特定情况除外。
在下列6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获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损失时; 保护某些小股东的利益;向公司雇员提供股份;免费获得的股份;通过合并方式取得的股份, 公司需要减少股本,并规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对库存股的权利也加以限制,即没有表决权。
日本:1994年以前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一直持否定态度。
但在1994年4月通过公布“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一部分法律”,放宽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增订公司可以为员工持股的目的等原因,取得自己的股份;同时又为防止放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衍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弊端, 日本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不再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费用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特征
(1)长期待摊费用属于长期资产;
(2)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
(3)长期待摊费用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
账户设置
“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下,企业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4)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以上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006年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的补充:
1.放在资产中的费用化科目;
2.由于是费用,几乎没有交换和变现价值,额度越高,企业质量、变现能力越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前年度少计费用或多计收益时,应调整减少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少计收益或多计费用时,应调整增加本年度利润总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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