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分析如下: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则上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税所得是指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2.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属于长期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原有的“递延税款”科目,更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若企业能够决定这项经济利益是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使该项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内不流出企业,则其就不是企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必然存在着无法消除的差异,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反映这种差异对会计主体当期损益及其期末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对所得税的核算方法(即由企业自行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改为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核算方法,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划分为两大类:暂时性差异(注意,不是时间性差异,其范围要大于时间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与原时间性差异和原永久性差异的分类是不同的。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相关的概念较多,限于篇幅,请具体阅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下面仅举例简单说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过程。
假设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 000元,所得税率为33%,未来税率预计不会发生调整。
1、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1 8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为2 000 000元。相关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2、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00 000 000元,会计处理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当年折旧额64 000 000元,累计折旧额244 000 000元,无减值准备;税务处理采用平均年限法,当年折旧额50 000 000元,累计税前扣除折旧额150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处理不存在差异。
3、企业当年购入准备近期出售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购置成本2 000 000元,年末市价2 600 000元。当年未发生派发红利等事项。
4、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6 400 000元,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0元。
除上述事项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另,该企业预计未来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按照当期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
会计利润:10 000 000元
加:工资费用纳税调增额:200 000元(2 000 000 – 1 800 000)
加:折旧费用纳税调增额:14 000 000元(64 000 000 – 50 000 000)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减额:600 000元(2 600 000 – 2 000 000) 应纳税所得额:23 6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7 788 000元(23 600 000 * 33%)
借:所得税费用 7 788 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 788 000元
该分录可理解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应交所得税,属当期费用,应当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
2、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暂时性差异及其递延所得税。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500 000 000 – 244 000 000 = 256 000 000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500 000 000 – 150 000 000 = 350 0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350 000 000 – 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表明,企业未来在使用、处置该固定资产时,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4 0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94 000 000 * 33% = 31 020 000元
(由于该固定资产在未来使用、处置时需依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即意味着企业未来可少交所得税31 020 000元,由此形成当期期末企业的一项资产)
当期应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31 020 000 – 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于企业当期期初已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26 400 000元,因此,只需在此基础上补计至31 020 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 2 6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 = 2 000 000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2 600 000 – 2 000 000 = 600 000元
(该应纳税在使性差异表明,企业未来在出售该金融性交易资产时,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00 000 * 33% = 198 000元
(由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未来出售时需依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意味着企业未来应多交所得税198 000元,由此形成当期期末企业的一项负债)
当期应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198 000 – 0 = 198 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 620 000元
贷:所得税费用 4 422 000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 000元
该分录可理解为:上述增计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属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应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
至于工资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由于该差异属于原永久性差异,不影响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计算公式来看,由于相关工资已发放,则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部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在本例中,当期所得税费用最终确认了3 366 000元(7 788 000 – 4 422 000),除以当期税率33%得10 200 000元,正好等于会计利润10 000 000元与属于原永久性差异的工资费用纳税调增额200 000元的之和。(需要指出,这样的验算说明只是为了更清楚地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原时间性差异及原永久性差异的核算原理及方法,并不表明任何企业任何情况下均可进行如此的简单验算,这是由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理论所导致的,也是与原利润表债务法的实质性区别之一)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基本概述:
“损”就是损失,表示亏损;
“益”就是收益,表示盈余。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是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发的损失或是收益。
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观念,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也是新利润表上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账户性质及核算:
该账户是属于损益类账户。其借方核算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失金额和贷方发生额的转出额;贷方核算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收益金额和借方发生额的转出额。
三、实务应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以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处置以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在此科目核算。
资产减值损失
什么是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的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性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
另外出台的《资产减值》准则,它主要涉及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通常属于企业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手续计量的投资性房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通常是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
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 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