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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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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鉴定

一、鉴定部门及职责:
   
各县(市、区)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涉及发票真伪的咨询解答等简易鉴定事项。
    各市(地)级地税机关负责本市(地)范围内的地税普通发票鉴定工作事项。
    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制定各类发票的防伪措施;各市(地)局提请做进一步鉴定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对市(地)级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事项。
    二、鉴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真伪的,必须提供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及发票清单,并填写《发票鉴定申请书》。单位申请鉴定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地税机关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应当场做出鉴定结论,不能当场得出鉴定结论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三)发票鉴定部门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防伪措施、技术手段和发票数据库信息等,对每份发票进行逐一鉴定检验,并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受理部门不能做出准确鉴定结论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做进一步鉴定。
    (四)鉴定完毕后,将鉴定结论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发票鉴定书》或被告知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鉴定部门的上级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