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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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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凭证应由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按业务发生顺序并按不同种类的记账凭证连续编号,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列多张记账凭证,可采用“分数编号法”,如3。为了便于监督,反映收付款项业务的会计凭证不(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一张原始凭证需填制两张记账凭证,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其原始凭证在哪张记账凭证下,以便查阅。
  (6)①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②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③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④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对于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需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重编正确凭证时,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得由出纳人员编号。